全面通風設計原則
1.設置集中采暖且有臺排風的建筑物在進行風量平衡計算時應考慮自然補風,包括利用相鄰房間的清潔空氣的可能性。如該建筑的冷風滲透量能滿足臺風要求可不設機械送風裝置,當自然補風達到室內衛生生產要求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送風系統。
2.對于換氣次數少于兩次,每小時的全面排風系統或每班運行不足兩小時的局部排風系統驚進風量和熱量平衡計算對室溫沒有很大影響時可不設機械送風系統。
3.當相鄰房間未設有組織進風裝置時,可取其冷風滲透量的50%作為自然補風。
4.從熱平衡的觀點看由于在采暖設計計算中已經考慮了滲透風量,所需的熱量。因此用滲透風量直接補償局部排風量時在熱平衡中可不予考慮.
5.進行熱平衡計算時,對于局部排風及稀釋有害氣體的全面通風應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對于消除余熱,除濕機稀釋低毒性有害物質的全面通風應采用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6.根據衛生標準的規定,排出空氣經過凈化處理后,如其中,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室內最高允許濃度的30%,可返回車間再循環使用。